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涂文豪即群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群石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就任群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群石公司)清算人,復經本院以103年12月4日基院曜民祥103司司32字第32號函准予備查。茲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核定群石公司欠稅總額新台幣24,007,156元,現仍在聲請註銷債權登記中,為此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並提出相關函文影本以為釋明。經核與上揭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