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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債 務 人 彭劍芬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連帶保證人 彭俊廷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吳韋萍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仕翰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以乙○○為連帶保證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提出之基隆市七堵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受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津貼之郵局存摺影本各一份在卷足憑,自屬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所提(104年7月22日到達本院)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更生期間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清償成數占債務總金額776,202元約為百分之37.10,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分配金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領有基隆市七堵區公所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津貼,係確有固定收入之人,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因中度殘障、長子已成年,單親扶養另三名就讀中小學之子女,每月領取補助金額為24,500元。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子女每月必要支出,包括:全家伙食費15,000元、房租7,000元、全家交通費約3,000元、水費約400元、租屋處工業用電電費約2,000元、瓦斯費約950元及其他生活用品雜支及子女零用金約3,000元等生活必要費用合計31,350元後,雖已入不敷出,但提供其現已休學擔任臨時工之長子乙○○擔任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提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3,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已屬擔保履行、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288,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故清償總金額已逾財產總價值。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家庭必要生活費用,餘額僅50,300元,此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及各項附件證物可稽,亦堪採信,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高於債務人可處分所得之基準。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4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於本件更生方案均達法定保障標準。

(四)通觀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係主張: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準;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收入來源不穩固;未揭示家庭總所得及清償期間8年恐違反本條例第53規定更生期限不得逾6年之規定云云。然查,內政部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僅供作認定低收入戶之收入門檻,與本院於更生事件依法具體個案認定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無涉,況且若不計債務人已成年擔任臨時工長子收支情形,其餘家庭成員四人每月生活支出僅7,837.5元,亦屬維持生活尊嚴之必要金額;又債務人現因長子乙○○年滿20歲而低收入戶補助減少,致有生活入不敷出之情形,但已央請其長子以臨時工之收入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連帶保證人,堪認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可能,並自願延長非強制規定(司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9年度法律問題研究專輯第26號問題多數意見參照)之更生期間為8年,依債務人個人條件,清償債務成數百分之37.10亦非過低,已屬盡力清償。故債權人各項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均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現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津貼之固定收入,並審酌其家庭收支情形及其家庭成員仍有三人未成年且就讀中小學之狀況,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雖無餘額,但已央請其長子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3,000元。 ││二、給付方式: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776,202元。 ││四、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五、清償成數:約為37.10%。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連帶保證人乙○○。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甲○(台灣)商業銀│58,030元 │7.48% │224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7,099元 │0.91% │27元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台灣分公司 │ │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435,102元 │56.06% │1,682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18,126元 │15.22% │457元 │ ││公司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21,664元 │15.67% │470元 │ ││有限公司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6,181元 │4.66% │14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計 │776,202元 │100% │3,000元 │ │├────────┼──────┼────┼──────┼────────┤│96期清償總金額 │ │ │288,000元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裁判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