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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司養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顏志雄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顏志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養父顏貞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12月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志雄原為收養人顏貞光之養子,現因養父顏貞光已於104年12月2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顏貞光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顏貞光成立收養關係,而顏貞光業已死亡,且尚有其他子女等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由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提供之相關戶籍資料查核屬實。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顏貞光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等情(見本院105年3月16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亦有本院依職權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提供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顏貞光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其遺產,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顏貞光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日期: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