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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許壽山相 對 人 許壽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經乾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乾記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選任為乾記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就任,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准予備查。嗣聲請人為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分別於民國 103年11月21日、同年月26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即原乾記公司法定代理人將乾記公司10年來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虧損撥補之相關資料、現存之流動現金、公司大小印章、基隆市○○街 ○號廠房所有鑰匙等提交聲請人,相對人予以拒絕,為此依公司法第87條第 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罰等等。

二、經查:㈠乾記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由

乾記公司過半數股東之同意,選任聲請人為乾記公司之清算人,並於 103年8月22日就任,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准予備查,惟相對人對於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准予備查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該裁定於104年1月12日送達相對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103年度抗字第35號卷宗核閱無誤。

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1、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於103年9月15日具狀提出送交各股東查閱之乾記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見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卷宗第20至30頁),相對人如對聲請人所為檢查乾記公司財產情形,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聲請人如何得以造具乾記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且相對人既對聲請人聲報為乾記公司之清算人有所爭執,並不服本院 10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對聲請人聲報為乾記公司清算人准予備查而提起抗告,則在選任聲請人為乾記公司清算人尚未確定前,相對人未依聲請人於 103年11月21日、同年月26日存證信函催告內容提出帳目資料,難認對於「清算人」之檢查確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聲請人聲請依公司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對相對人處以罰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罰鍰事件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