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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鄭達仁

巫文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被 告 羲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宏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按原告鄭達仁所提102 年度扣繳憑單,其上所載給付總額是否包括中秋節、端午節、勞動節各1000元之節金?又被告所提被證二關於公基金借用原告鄭達仁名義部分,其給付明細乃自102 年2 月20日起至103 年1 月20日止,合計133604元,該款項是否全列入102 年度之扣繳憑單申報?抑或103 年

1 月20日15694 元之公基金列入103 年度扣繳憑單申報?再者,原告鄭達仁103 年度扣繳憑單記載給付總額98837 元,則係包括哪些項目之給付,被告應臚列明細。又原告巫文達

102 年度扣繳憑單記載給付總額268680元,是否包括中秋節、端午節、勞動節各1000元之節金、年終獎金21000 元?被告應臚列給付原告巫文達102 年度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268680元各項明細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裁判日期: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