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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文楷(原名郭漢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以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15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4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