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文楷(原名郭漢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