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告 蘇順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順福返還勞保補償金,惟觀諸原告提出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籍設桃園市○○區○○街○○巷○弄○號4樓之5,非屬本院轄區,且依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形式觀之,亦難認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特別管轄權,且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未陳報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特別管轄權存在之理由及相關證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