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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送達代收人 華祥任相 對 人 簡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90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本案)卷宗,然並未陳報其與本案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發函請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同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聲請人並未於補正期限內補正上開之欠缺,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件在卷可憑,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