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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178號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東哲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松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陳阿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陳阿松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以陳阿松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據載明陳阿松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陳阿松之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即陳阿松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裁判日期: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