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43號原 告 張玉婷被 告 陳牡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