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4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被 告 林國雄

潘琦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2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原告應於5 日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系爭建物(基隆市○○區○○○路○○○ 巷○○弄○○號7 樓)坐落地號、面積、應有部分暨建號、面積、應有部分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