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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296號原 告 童文信被 告 陳佩鈴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佩鈴確認本票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以104年度基簡字第29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裁判日期: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