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志強
張慧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68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