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07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望等人間因104年基簡字第407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4,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61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4,410元,尚欠新臺幣2,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