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王知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所為104 年度基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王知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裁判日期: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