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42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陳彧被 告 連惟雁 原住新北市○○區0000000號被 告 連美燕被 告 連惟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4 年9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9 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因遇杜鵑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變更至104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9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