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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簡字第 8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812號原 告 遲正吉被 告 林梓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返還原告與附表所示同型號之SONY牌PS3遊戲機壹台及遊戲片拾片。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4年7月1日將所有與附表所示同型號之SONY牌PS3遊戲機1台及遊戲片10片借給被告使用,未約定返還期間,嗣後原告於104年9月16日向被告請求返還,被告卻拒絕歸還。爰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開主張其所有與附表所示同型號之SONY牌PS3遊戲機1台及遊戲片10片,借予被告使用,未約定返還期間,經原告於104年9月16日向被告請求返還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被告間之手機簡訊內容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五、次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64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用SONY牌PS3遊戲機1台及遊戲片10片,雖未約定期限,然既經原告請求返還,被告即負有返還之義務,從而,原告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求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附表:

SONY牌PS3遊戲片10片:

1.第三次機器人大戰Z 時獄篇(日文BEST版)

2.BLEACH 死神 靈魂引爆(中文版)

3.格鬥天王13 KOF13 拳皇13 (中文版)

4.北斗無雙(日版)(國際版)

5.聖鬥士星矢2 勇敢的戰士 (港版日文帶特典)

6.海賊無雙(日文版)

7.海賊無雙2 海賊王2 海賊2(港版中文)

8.GT5賽車 0000000000 0000.0(GT5年度版港版中文)

9.三國無雙7 帝王傳 Empires (中文/亞版)

10.真三國無雙5 帝王傳 Empires (中文版)(續次頁)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