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812號原 告 遲正吉被 告 林梓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返還原告與附表所示同型號之SONY牌PS3遊戲機壹台及遊戲片拾片。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4年7月1日將所有與附表所示同型號之SONY牌PS3遊戲機1台及遊戲片10片借給被告使用,未約定返還期間,嗣後原告於104年9月16日向被告請求返還,被告卻拒絕歸還。爰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開主張其所有與附表所示同型號之SONY牌PS3遊戲機1台及遊戲片10片,借予被告使用,未約定返還期間,經原告於104年9月16日向被告請求返還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被告間之手機簡訊內容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五、次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64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用SONY牌PS3遊戲機1台及遊戲片10片,雖未約定期限,然既經原告請求返還,被告即負有返還之義務,從而,原告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求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附表:
SONY牌PS3遊戲片10片:
1.第三次機器人大戰Z 時獄篇(日文BES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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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真三國無雙5 帝王傳 Empires (中文版)(續次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