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簡字第832號上 訴 人 張和清
徐瑞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基簡字第832號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萬3,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