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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基小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266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被 告 陳貝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係在彰化縣○○鎮○○路○段○○○ 巷○○號,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