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71號原 告 陳秀鳳訴訟代理人 吳建明被 告 葉為臨
葉為葳兼上列二人 楊鳳珠訴訟代理人
葉為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及被告分別為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 7
樓、8樓(下稱系爭7樓、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因系爭7樓之廚房產生漏水現象,經由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駿瑩公司)修理並查出漏水原因為系爭 8樓房屋客廳浴室有浴缸與四周牆面磁磚連接處有開口情形、臉盆用排水管出口端與牆面排水管交接處因橡皮老化彈性疲乏、門口門框與浴室地板磁磚交接處有開口情形、臉盆用冷水管、熱水管、排水管出口端與磁磚交接處之磁磚切割孔水泥部分掏空導致漏水,與主臥浴室之臉盆用冷水管、熱水管、排水管出口端與磁磚交接處之磁磚切割孔水泥部分掏空導致漏水,及廚房之檯面式水龍頭零件老化導致持續性漏水,其修繕費用含稅後為新臺幣(下同)50,400元,自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先行僱工修復漏水後,多次向被告催討代為墊付之修繕費用,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8樓房屋漏水之修繕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400元。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⒈於駿瑩公司修繕前,原告本不知系爭 7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何
,雖經原告委託其他水電師傅檢查系爭 8樓房屋之冷、熱水管亦無所獲,直到駿瑩公司修繕方知漏水原因,且經駿瑩公司修繕後,系爭7樓房屋就沒有漏水現象。
⒉原告於駿瑩公司修繕前已通知被告楊鳳珠修繕費用為50,400
元,且約定雙方分擔費用比例,除經被告楊鳳珠同意外,並由駿瑩公司與被告楊鳳珠約定修繕時間,駿瑩公司方得進入系爭8樓房屋就漏水處進行修繕。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抗辯略為:㈠兩造分別為系爭7樓、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自稱之前找
水電師傅檢查系爭 8樓房屋之冷、熱水管並無漏水,足見系爭 8樓房屋並無漏水情形,原告主張系爭8樓房屋是系爭7樓房屋漏水原因,應負舉證責任。
㈡另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
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漏水修繕費用50,400元,惟未事先與被告討論施作項目必要性、價格、費用如何分擔等相關事宜,被告基於鄰居關係才配合原告委託之駿瑩公司進入系爭 8號房屋檢查,並未同意原告所提估價單上之修繕計畫及金額,並有拒絕駿瑩公司進行修繕,係因駿瑩公司維修人員表示原告已給付費用,被告無庸負擔費用,被告才同意駿瑩公司維修人員修繕,且駿瑩公司維修人員僅將系爭 8樓房屋之吧檯洗水槽牆面與浴缸周圍塗上矽力康,及更換吧檯洗水槽的水龍頭,縱認系爭7樓房屋漏水原因是系爭8樓房屋吧檯洗水槽滲水所致,被告應僅需負擔水龍頭更換費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50,400元,顯無理由,故原告應先舉證證明漏水修繕費用之合理性後,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三、原告主張系爭7、8樓房屋分別為原告及被告所有,原告曾於103年8月間委託駿瑩公司修繕系爭 7樓房屋內廚房漏水問題,支出修繕費用50,400元之事實,有原告所提系爭7、8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及駿瑩公司出具之估價單、施工保證書、統一發票等件影本附卷足憑,堪認屬實。至於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系爭 8樓房屋之浴室浴缸與四周牆面磁磚連接處有開口情形、臉盆用冷水管、熱水管、排水管出口端與磁磚交接處之磁磚切割孔水泥部分掏空、臉盆用排水管出口端與牆面排水管交接處橡皮老化彈性疲乏、廚房之檯面式水龍頭零件老化等導致系爭 7樓房屋漏水,原告因此支出修繕費用50,400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內容抗辯,因此本件所應審究的是:㈠系爭 7樓房屋漏水情形是何因素所造成?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 7樓房屋漏水之修復費用,有無理由?㈢被告應賠償之修復費用為何?分述如下:
㈠證人即修繕系爭 7樓房屋漏水之駿瑩公司負責人林志憲到庭
證稱:「(問:是否處理基隆市○○路 ○○○○○號7樓房屋漏水?)第一次是我到現場,是駿瑩公司接的案件,我是駿瑩公司負責人,去年7月8日去○○路000○0號7、8樓勘查現場, 7樓廚房天花板有一半漏水,廚房吊掛的日光燈在滴水,廚房入口右邊吊櫃的夾板有翻脫現象; 8樓部分有拍照,照現場看的狀況表面上是乾燥的,其餘施工後狀況如103年8月9日施工保證書保證項目所列。」、「(問:7樓漏水原因為何?)經過修繕確認7樓漏水原因就是103年8月9日保證書保證項目所列內容。」、「(問:修繕項目為何?) 8樓客廳浴室部分:⒈浴缸開口情形用填縫材料補強,⒉臉盆用排水管出口端部分更新橡皮,⒊門口門框與浴室磁磚交接處之開口部分用防水材料補強,⒋臉盆用的冷水管、熱水管、排水管出口端均以DR66水密材料加水泥砂補強。 8樓主臥浴室部分:臉盆用冷水管、熱水管、排水管出口端均以DR66水密材料加水泥砂補強。…」、「(問:被告是否同意駿瑩公司修理?)整個工程開工及完工是公司的人去聯絡,如果沒有與被告聯絡,公司不可能去維修。」、「(問:本件修繕費用多少?誰支付?)總共修繕費用是 48000元(未含稅),有人已經給付,但誰給付我不清楚。」、「(問:能否列出詳細費用計算方式?)因為漏水工程屬於技術性之專業狀況改善,而非以工資材料及損壞作量化估價及施工訴求,公司給客戶提供是一個承諾及保證,公司必需將漏水修繕到不漏水,所以一般漏水工程無法作單價分析」等語(見本院10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駿瑩公司104年3月13日瑩字第0000000號函附施工相關處理過程、估價單、施工保證書、統一發票可憑。依駿瑩公司上開施工相關處理過程所載,系爭
8 樓房屋客廳浴室牆面排水管與臉盆排水管連接處之橡皮老化而漏水至牆壁內、客廳浴室門框與浴室地板平面連接處之磁磚縫有孔洞現象而漏水至地板內、廚房水龍頭大量漏水至水槽旁平台再由平台後方牆壁流至下方地板而往樓下滲漏,且經駿瑩公司對系爭 8樓房屋之客廳浴室、主臥浴室、廚房進行修繕工程(將客廳浴室浴缸邊緣與牆面磁磚連接處以填縫材料做防水補強、將客廳浴室臉盆排水管連接處之老化橡皮更新、將客廳浴室冷熱水系統牆壁出口處之周圍磁磚切割孔全部以水泥砂加DR66水密材料填補、將客廳浴室門框與地板平面連接處之磁磚縫全部以水泥砂加DR66水密材料填補、將主臥浴室冷熱水系統牆壁出口處之周圍磁磚切割孔全部以水泥砂加DR66水密材料填補、更換廚房檯面式混合龍頭、廚房平台隅角處重新施做填縫材)後,系爭 7樓房屋即未再有漏水之情形,原告主張系爭 7樓房屋漏水現象係因被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之客廳浴室、廚房漏水所致,當屬可採。
㈡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所有系爭
7、8樓房屋係 8層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自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又原告所有系爭 7樓房屋漏水原因為被告所有系爭 8樓房屋客廳浴室、廚房水龍頭漏水,已如前述,上開漏水位置屬於被告之專有部分,被告依法應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8樓房屋漏水之修繕費用,即有理由。被告雖抗辯稱系爭 7樓房屋漏水是系爭7、8樓房屋間共用的樓地板漏水所致,應由兩造共同負擔修繕費用云云,洵不足採。
㈢另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
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僱工修復系爭 8樓房屋漏水而支出費用50,400元,已據其提出估價單、施工保證書、統一發票為證,應屬防止系爭 7樓房屋持續漏水之必要費用,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漏水修復費用為50,400元,堪予採信。雖被告抗辯原告未舉證證明上開漏水修復費用之合理性,且駿瑩公司僅更換洗水槽的水龍頭 1個,修繕費用過高云云,惟原告所提估價單上列載之工程項目均為修復房屋漏水所必要,應認原告已有相當之證明,且駿瑩公司所收取的費用包含漏水問題的檢測及修復,並自完工日起有 1年的保固期間,自不能單以更換 1個水龍頭的費用計算,並參酌法院於處理漏水事件時,相關鑑定機構收取之鑑定費用動輒數萬元以上,該鑑定費用尚不包含漏水問題的修復,駿瑩公司收取之費用尚屬合理,被告所辯,洵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