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3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陳郁銘被 告 黃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