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甲00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間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