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林碧霞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敏隆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6,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惟因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應予扣除,是以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6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