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林碧霞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被 告 王敏隆被 告 王敏靈被 告 王敏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被告姓名「王敏霞」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敏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