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華純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人聰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華純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人聰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