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游聰明相 對 人 聶建琳上列聲請人因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2014)吉民一初字第630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630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蓋印有生效確認章之前開民事判決影本、江西省吉安市盧陵公證處(2014)贛吉廬證台字第68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