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貿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壹拾貳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