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104年度消債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常進代 理 人 胡志彬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常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施行後,曾向鈞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鈞院102 年度消債調字第11號),惟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其餘金融機構之簡稱略同)所提清償方案,聲請人於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即無力負擔,故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所欠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已高達新臺幣(下同)223萬7103 元,以聲請人之工作及薪資收入情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惟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同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同條例。同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同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若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此為同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 項、第3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7項所分別明定。
三、查聲請人前依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以102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號受理後,調解不成立,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本件更生之聲請,符合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程序要件,合先敘明。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根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關裁判資料暨各債權人所陳報:①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計算至民國104年7 月27日止之總金額為112萬8943元,其中信用卡債權本金為34萬6214元,應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5770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暨按月以300 元計算違約金,另現金卡債權本金為16萬6539元,應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2533元)。②台新銀行之債權為 8萬5521元,其中本金為3萬4041元應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567元)。③渣打銀行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 月28日止之總金額為21萬2899元,其中信用卡債權本金為 5萬6600元,應按週年利率19.5%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920元),另信用貸款債權本金為1萬6427元,應按週年利率19.5%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267 元)。④華南銀行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月27日止之總金額為27萬3874元,其中本金為9萬7570元,應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1626元)。⑤花旗銀行之債權金額為 5萬6315元(未陳報計算至其收受本院通知日止之總金額),應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939元)。⑥玉山銀行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月29日止之總金額為21萬6460元,其中現金卡債權本金為4萬9995元,應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760元),暨按週年利率3.65%計算違約金(即每月繼續衍生違約金152元),另信用卡債權本金為3萬0618元,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503元)。⑦遠東銀行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 月27日止之總金額為62萬5632元,其中本金為15萬元,應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2500元)。⑧合作金庫銀行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月21日止之總金額為19萬4652元,其中本金為17萬1758元,應按週年利率6.86% 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982元),暨按週年利率1.372% 計算違約金(即每月繼續衍生違約金196 元)。⑨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月27日止之總金額為26萬6320元,其中本金為9萬7449元,應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1624元)。⑩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月27日止之總金額為70萬7334元,其中本金為28萬3552元,應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4719元)。⑪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計算至104年7月31日止之總金額為33萬4642元,其中本金為16萬2901元,應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即每月繼續衍生利息2715元)。⑫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金額為72萬元(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可見,其上開已發生之債務總額,已高達 482萬2592元,若核算尚陸續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月亦至少 2萬7073元。而根據聲請人所提出其與配偶之102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於此2 年度之總所得分別為62萬8425元及61萬5071元,平均每月5萬1812元,其配偶於此2年度之總所得則分別為23萬0785元及28萬5995元,平均每月2萬1533 元,是聲請人與其配偶合計每月收入為7萬3345元;然渠等育有2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7歲及13歲),有聲請人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且其長女因罹患骨髓性白血病,近3 年所支出之醫療費已達33萬6042元(平均每月9335元),且即使業經骨髓移植術,醫囑後續仍須長期治療及專人照顧,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證明單及佛教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費用通知單可參;是以,縱認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因其積欠龐大債務,而本應節制開支、量入為出而儉樸生活,故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為其全戶生活必要費用之基準計算,亦需全額加計其長女上述疾病而異於常人所需額外支出之醫療費用,即聲請人全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5萬2811元(10869×4+9335=52811元)。則聲請人與其配偶平均每月收入扣除渠等生活必要費用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僅餘2萬0534元(00000-00000=20534),猶不足償還上開債務每月所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扶養費,即遑論聲請人尚有年逾80歲之母親尚待其扶養,且毫無可能償還上開已然累計之債務!則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自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甚明。又聲請人前5 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及未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等情,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更生之聲請,符合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同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及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至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部分,因本院已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依同條例第48條第2 項規定,除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是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部分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下午17時公告。
本裁定有關開始更生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保全處分部分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