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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帳簿檢查
裁判日期: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