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號抗 告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帳簿檢查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