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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張錦燦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貳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