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楊策任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四季春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萬4,100 元(含修繕至不漏水及損害賠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