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沃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東霖被 告 劉晏廷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晏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