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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張雅雲上列原告與許芙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