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柯宗龍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萬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萬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