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2號再審原告 施惠雯
周登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余寶猜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8,300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5,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