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訴訟代理人 胡育嘉被 告 連恩(原名連淑美)被 告 黃熙振(原名黃文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利益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償還之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