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永精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應再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