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5號再審原告 施惠雯再審原告 周登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余寶猜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再易字第2 號及104 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補字第557 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300元確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5,62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