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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今冠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美玉被 告 廖憲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14元( 即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返還車資
裁判日期: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