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新華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素貞被 告 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鵬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