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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被 告 張素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0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