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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賴明燦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