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康韋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仲即橘之堡餐飲店間職災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