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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黃貞瑋被 告 鄭梅櫻

陳俊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日期: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