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黃貞瑋被 告 鄭梅櫻
陳俊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黃貞瑋被 告 鄭梅櫻
陳俊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