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福英
高成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249 號撤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153 元(見本院卷第9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8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