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陳建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61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3萬9,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