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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陳建凱視同上訴人 廖朝芳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陳鴻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建凱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應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