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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秀芬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凌晨二時許,騎乘機車沿基隆市○○路由市區往瑞芳方向行駛,行經仁一路五一號前,適因被告進行「寬頻管道新建工程」之人孔蓋週邊路面保固修繕工程,於施工現場前方僅以交通錐圍繞,未設置施工告示牌,亦未使用照明警示燈,加以當時天雨,路面昏暗,因視線不良無法辨識路況,以致林秀芬發現前方有施工路障時已閃避不及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林秀芬對於原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該訴訟業經鈞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國字第一號、一百零三年度上國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原告依判決結果賠償林秀芬五十一萬六千八百七十八元。查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本工程自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次日起,除損耗品外,由乙方(被告)保固結構部分五年。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份或全部有損裂、坍塌或其他損壞,而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耗損者,乙方(即被告)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規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凡工程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有工程合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等約定可稽。被告於保固履約期間,未派員圍護災修工程工地安全,也未設置施工告示牌之警告措施,更未使照明警示燈於夜間持續維持照明,致訴外人林秀芬於災修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被告應有過失,依兩造合約,被告就此事故應負責任。因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係採無過失責任,因而法院認定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賠償林秀芬,惟災修工程係被告承攬,且此損害依兩造合約屬被告應負責任之範圍,則被告自屬該條第二項「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是以,原告於賠償林秀芬後,向被告行使求償權,為此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向被告行使求償權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

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㈡原告雖以: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

關於管轄之規定而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原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內,因僅在施工現場前方以交通錐圍繞,未設置施工告示牌,亦未使用照明警示燈,致訴外人林秀芬受傷,此顯係被告未履行保固期間內之工程責任,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原告受損害,原告向被告求償,乃符合工程合約第十九條罰則第四點之約定,而系爭工程合約第十六條約定「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原告向鈞院起訴並無不合等語。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合意管轄之範圍,係「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本件原告起訴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係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此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並於本院陳述在卷(本院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第三頁),原告既非本於兩造間工程合約而為契約上或因契約而生之請求權,是縱使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兩造間工程合約有事實上之關連性,仍難認本件係符合「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遑論兩造間對於原告所述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系爭事故地點所為之修繕工作是否屬於兩造間工程契約保固責任範圍一事,仍有爭執,是原告主張本件應依兩造間工程合約第十六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難以採認。

㈢綜上,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既有違誤

,並經被告提出無管轄權之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案由:行使求償權
裁判日期:2016-05-16